搭微信便车一佛企被判赔8万

某佛教公司微信搭车被责令支付8万元

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一词并在显着位置使用,被认定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搭微信便车一佛企被判赔8万(图1)

制图/孙晓兰

文/佛山日报记者 周龙峰 通讯员 刘玉静 郑正健

因公司名称中含有“微信”二字,佛山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被腾讯起诉。 一审被认定侵犯腾讯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向腾讯支付赔偿金8万元。 昨天,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事实:腾讯起诉“广东微信”索赔数百万美元

2014年1月,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微信”)获准在佛山顺德注册。 经营范围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认为广东微信以“微信”作为商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多处使用“微信”。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和宣传推广等方面进行展示。 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其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东微信停止在其网站及营业场所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办理变更手续,并索赔100万元。元同时。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微信在其营业场所和网站宣传中显着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其中“微信”是其核心词汇。 “微信”文字与腾讯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 两者都可以被认为是近似的。 据此,法院认定广东微信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责令广东微信停止在显着位置使用“广东微信”字样。 同时,腾讯的“微信”构成了知名商品(服务)的独特名称。 广东微信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使用含有“微信”字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是为了博取腾讯微信的知名度,容易误导消费者。 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判决裁定广东微信支付赔偿金8万元,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体,并办理更名手续。

终审:“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微信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腾讯未注册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设计”中的商标。 ”等类别中,只有第9类、第38类、第39类注册了“微信、涂”商标。前者是软件服务,后者是硬件产品。 它们属于不同的类别。 广东微信正常使用其企业名称,不构成未经授权使用腾讯知名“微信”产品(服务)的不正当竞争。

腾讯认为,“微信”软件产品和服务知名度极高,广东微信在公司名称及官方网站中使用“微信”一词,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属于未经授权使用所特有的行为。 “微信”商品(服务)。 冒用姓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微信公司作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相关行业的企业,在注册设立时应当了解“微信”商标的知名度。 广东微信注册“微信”为企业名称时,注册商标“微信、图”已在计算机软件产品中具有驰名度,明显有攀附腾讯商标商誉的意图。 而且,广东微信在其网站上的介绍文字显示,其实际业务包括利用腾讯“微信”软件中的微信公众号功能进行相关营销,体现了广东微信提供的实际服务与腾讯使用“微信”有密切关系。注册商标软件之间的关系,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存在特定关系,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广东微信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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