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强制中学生“实习”可以吗?教育部出台规定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高中中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学生实习行为规范,制定了实习管理“红线”。 针对实习内容不当、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等问题,提出“严禁”1条、“不允许”27条,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 具体内容和教育小编一起看——

实习是职业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 它不仅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培训的必要途径,也是磨练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自己融入社会的重要方法。 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管理。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深入分析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和职业场景变化的新形势。 修订《职业高中中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学生实习行为规范,划定实习管理“红线”。

修订后的《规定》共8章50条,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评价、安全责任、保障措施、监督处理、附则等内容。 与原《规定》相比ktv营销总监的岗位职责,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实习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过程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实习性质,优化内涵边界。 指出中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和工作形式的变化,对实习的分类重新分类,将“实习后”和“在职实习”统一为“在职实习”; 符合条件的生产实训基地、厂大校、校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均可作为实习单位。

二是围绕职业中学实践水平提升提出系列措施。 明确中学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必须经校级党组织审核并公示。 实习期间如遇突发扰乱或重大风险,应按属地管理要求,分类管控。

三是推动实践深度融入产学研协同育人。 支持学徒制培训与中高职培训等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探索实践教学改革。 规定职业高中优先考虑与中学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数的一定比例挂牌,准备建设实习岗位,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推动和深化中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调。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协调落实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银银监等部门将结合各自职责,鼓励和支持中学和实习单位举办实习生实习。中学生。 严肃追究违法行为责任。 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中学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程序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相关省份要建立常态化的跨省实习协调机制。

五是划定实习管理“红线”。 针对实习内容不当、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1条“严禁” ”和 27 个“否”。 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着力维护学生在实习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出台《实习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实习必须由职业中学、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字。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新政咨询、举报渠道,结合教育督察、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督察、职业教育督察等开展专项督察和重点抽查。卫生监督、劳动保障监督、工商执法。 各地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督,特别要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企业管安全、管企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实践。生产经营管理必须“安全负责”、“谁管谁负责”ktv营销总监的岗位职责,完善突发风暴潮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置、联合惩戒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寒暑假期间,各地各高职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结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好寒暑假实习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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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中学中学生实习工作,维护中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高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是指中等职业中学、高职本科校区、高职中学生(以下统称职业中学)实行全员制。 -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定期进行学历教育。 、由职业高中安排或经职业高中批准,到企(事业)等单位开展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训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意识实践和岗位实践。

了解实习是指职业学校组织中学生到实习单位考察、观摩、体验,对实习单位及相关岗位有初步了解的活动。

岗位实践是指具有一定岗位实践能力的中学生,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活动。

对依法设立或登记并取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建在学校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校、厂校、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中学生实习单位。 规定来管理。

第三条 中学生实践活动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织中学生实习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才兼备的原则,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规律,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技能水平。中学生,磨砺中学生意志品质,服务中学生全面发展; 科学组织实施人才培养计划,依法依规,着力保护中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中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职业中学生实习工作,着力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鼓励企业(事业)安排实习岗位,接受职业中学生实习。 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等机构按岗位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二章实习机构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生实习工作; 职业中学主管部门负责职业中学实习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高中应当将中学生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中学应选择符合以下条件为实习单位的企业(机构):

(一)合法经营,无违规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实习条件齐全,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行业发展实际;

(四)与中学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机构)优先。

第七条 职业中学在确定新的实习单位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检查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及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防护、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向社会公开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职业中学应当加强对中学生实习的指导,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中学生实习。 实习规划及考核要求、实习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职业中学和实习单位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强的实习指导班主任和专职人员,对中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共同管理。 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中学生、实习指导员和专门人员熟悉实习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中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或相近。 原则上不允许跨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中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中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对中学实习安排有明显异议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知实践按照普通课外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中等学校安排,中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中学生应自行和法定监护人(或父母)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经中学初审后实施。 实习单位要安排专人指导中学生实习。 职业中学应当安排实习指导班教师。 跟踪了解中学生的日常练习。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职工总数的10%。 在职员工总数的20%。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职业高中实习项目的正常安排和实施,不得强制要求职业高中安排中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禁止非法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习活动.

第十二条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后时间一般为6个月。 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中学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安排。 基本涵盖本专业对应岗位(组)的典型任务。 简单重复的工作。 鼓励和支持职业高中与实习单位将学徒培训、中高职培训等相结合,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等多种方式的实践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高中应当明确中学生实习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规模较大的中学要筹建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中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会同实习单位制定中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中学生实习安全和突发风暴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高中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和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管理全过程。

第十四条 中学生参加实习前,职业中学、实习单位与学生必须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实习合同范本签订实习合同,并严格执行实习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依法签订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合同的,不得安排中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实习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情况;

(二)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和条件;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等防护条件;

(六)交通事故伤亡责任保险及处理措施;

(七)实习评价表;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其他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职业中学和实习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中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初中一年级学生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16周岁以下的中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中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规定禁忌的劳动的;

(四)安排女中学生实习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的劳动的;

(五)安排中学生到歌舞厅、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商业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中学生实习。

(七)安排中学生从事三级硬度以上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安排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安排实习。以下情况:

(一)安排中学生从事高空、地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等高危实习;

(二)安排中学生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进行练习;

(三)安排中学生加班、晚班。

第十八条 接受中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的薪酬标准和实习岗位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激励措施,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在实习岗位上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习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中学生,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实习合同,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中学生。 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使用物品或代金券等替代货币付款或由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性台风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安全等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分级开展分级管控工作。实习阶段。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中学生支付实习保证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等实习费用,不得扣留中学生的实习费。学生证和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护照,不得要求中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支付中学生赃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中学生应当遵守职业中学实习要求、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合同,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写好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业中学应当配合实习单位,加强中学生实习全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教育、道德纪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职业高中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建立中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职业中学安排的实习指导班班主任和实习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中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工作。 原则上应进行日常检查。 并向职业中学和实习单位通报中学生实习情况。 遇有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不得拖延、隐瞒和漏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高中组织中学生到外省实习,应当统一安排中学生住宿。 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统一的住宿条件。 职业中学和实习单位要完善中学生宿舍制度和请假制度。 中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外住宿,须经中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经职业中学备案后方可提出申请。

职业高中组织中学生跨省实习,必须先征得高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实习派出地市级主管部门须同时向实习单位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提供实习中学、实习单位、实习指导班指导老师等信息。 跨省实习数量较多的省份,要建立常态化的跨省实习协调机制。

由实习单位所在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本省接收省外中学生的实习单位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职责分工。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派遣实习所在省份与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对风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排中学生出国(境)外实习,应当事先经中学主管部门批准,按程序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了解有关情况。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通过国家相关机构在中国。 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检查。 要调动指导班主任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职业高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为中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促进信息交流共享。

第四章实习评价

第二十七条 职业高中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建立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实习评价体系,根据实习目标和学生实习工作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评价办法和标准,共同贯彻落实。评估。

中学生实习评价应纳入学业评价,评价结果是毕业的重要依据。 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简单套用职工标准对中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高中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校规、实习纪律、实习考勤和考核要求、实习合同的中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 处理。 中学生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职业中学将给予纪律处分; 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已处理的中学生,要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学应当组织中学生实习情况的归档和归档。 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方实习合同;

(2) 实习计划;

(三)中学生实习报告;

(四)中学生实习评价结果;

(五)中学生实习日志;

(六)中学生实习考试记录;

(七)中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的旁证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职业中等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责任。生产、职业健康和人格权。 保护等相关规定。 职业中学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实习安全监督检测力度。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和劳保用品。 加强中学生实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中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中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班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有关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业和领域。 and , and the of the unit's and of the unit's and plan to law.

VI

34 the of high ' and that meet the needs of high ' , and the level of risk for high their . the rate for to full of for . for to in work- .

35 and units shall, in with laws and , for . The scope of cover the whole of , car the of and and of by the or fault of the , the that the bear to law and legal fees, etc.

The cost of for can be from the fees of in with ; the or of fees can be from the funds for the of fees, and be paid to or from ' . If the high and the unit have a and the unit pays the funds for the 's , the funds paid by the unit can be in the cost () of the unit.

units are to for , and the cost can be from the cost () of the unit.

36 If a the and falls the scope of , the will pay to the of the ; and bear to law; and units take , and do the work and .

37 Local at all , -level ", and new" small and -sized , and and to in -- and .

38 The local shall the per- for , take of the and to the and of ' , and and the per- . The - by the unit for the of shall be paid when the in with the law.

39 Local state-owned at all guide state-owned , small , to as an of human , and new for with and in with .

40 The local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may, in light of the , give to to , and units that have in work.

41 give to class who have well in the work of in the and of in the of title , job , and for .

VII and

42 The , in with , will a and for the of in . have daily to their , with , , , and , labor , and law , etc., and the " and one open" to and . the units with in , give and new in with state , and deal with in with laws and .

43 Local at all , in with , take the of as an of , - level , team work , and fund ; The of at all shall be to the and to ; and shall be , and and shall be .

44 Local at all must the of in the work for and the order, on with in the , and joint for in with .

45 and high must use , the , and , and other to the for New Deal and , and clues, lists, and to and of .

46 high that ' in of these shall be to make by the of high to law. Those who to make or cause , to and bad , be to the " Law of the 's of China" and " Law of the 's of China". shall be given in with . If a major is by a work , the be held in with the law.

47 If an unit these , and the laws and legal , the local 's at or above the city level or the local shall the to the law and . high can the to the , and the unit to bear to the .

Those who these by , or under the age of 16 to do in shall be by the human and in with the laws and on the of child labor; if a crime is , civil shall be to law.

For those who in or paid in of these , if the laws and legal , the shall the to the law and ; if a crime is , the civil shall be to the law.

VIII

48 The of each city, , under the , and and Corps shall, in with such as human and , or in with these and in light of the of the .

49 The of in part-time , post-high , and by other shall be with to these .

50 These will come into on the date of . In the of the of and , if the of ' is with this , this shall . The " on the of for in " ( [2016] No. 3) will be at the sam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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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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